当事人:上海博伦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1098弄6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波
2020年1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发出《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你单位未按《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报送书面材料。2020年3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调查询问书;(2)调查笔录;(3)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你单位应于2020年8月15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